【公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文号】 晋政办发〔2015〕38号 【公布日期】 2015-05-04 【生效日期】 【效 力】 【补 录】 http://www.shanxigov.cn/n16/n1203/n1866/n5130/n31265/18864476.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筹办、厅、局: 《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性举报奖励办法》早已省人民政府表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求认真贯彻继续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舞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大力举发揭露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性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掌控和避免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融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为举报奖励,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的组织以来信、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向全省各级食品和药品安全性监管部门(以下全称各级监管部门)检举归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违法生产经营不道德或涉及线索,经各级监管部门求证有误后对举报人给与奖励的不道德。第三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限于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管理食品药品安全性检举调查处置和举报奖励的确认、奖金管理、奖金派发等工作。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该合乎以下条件: (一)有具体的检举对象、明确的检举事实; (二)检举的线索及证据经求证有误; (三)检举内容事前并未被有关监管部门掌控; (四)检举内容经立案查处; (五)检举内容归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有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检举情形未予奖励: (一)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指使他人的检举; (二)依照食品药品涉及法律法规及规定负起法定监督、找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检举; (三)消费者为了确保自身权益且不牵涉到公共利益向各级监管部门的滋扰; (四)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冒充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得失关系人的检举; (五)法律法规及涉及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限于情形。第七条 举报奖励等级根据检举证据和求证结果分成三个等级: 一级:获取被检举方的详尽违法事实、线索及必要证据,检举内容与违法事实几乎吻合。二级:获取被检举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检举内容与违法事实吻合。
三级:获取被检举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无法获取涉及证据,检举内容与求证事实基本吻合。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检举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为: (一)归属于一级检举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6%不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出来奖励金额严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归属于二级检举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不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出来奖励金额严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三)归属于三级检举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不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出来奖励金额严重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四)无涉嫌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出来,但检举情况显然不存在的,根据检举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不予200元至2000元的奖励。第九条 下列违法行为的检举,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标准不予双倍奖励: (一)在农产品栽种、养殖、加工、并购、运输过程中用于违禁药物的; (二)用于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生产、销售和用于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用于重复使用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加工、销售剧毒危害儿童食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的; (四)生产、经营、用于假药的; (五)生产销售其他剧毒危害食品的。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检举的,按照一级检举标准不予双倍奖励。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或记者在掌控最重要违法案件线索并在公开发表报导前,向各级监管部门通报、检举和帮助调查取证的,按一级检举标准不予奖励。第十二条 检举的案件线索需要防止再次发生根本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根本性人身损害的,可以亦须不予尤其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收押公安机关的案件,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奖励。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对求证有误的检举案件,每起奖励金额最低不多达20万元。第十五条 对同一案件检举只奖励一次,不反复奖励。
两人以上联合检举同一违法行为或线索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展开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第十六条 同一违法案件被有所不同举报人多次检举且内容完全相同的,只给与第一举报人奖励。检举顺序以法院检举的时间不尽相同。对不属于第一举报人的检举,举报人对查清案件有必要起到的,可以不予必要奖励。
第十七条 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获取自己原作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与监管部门誓约联络方式和奖励还清方式。第十八条 检举案件调查处置的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的确认和奖金派发部门。对于收押公安机关的案件,收押部门为举报奖励的确认和奖金派发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该自做出行政处罚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奖励事项做出要求。对于收押公安机关的检举案件,各级监管部门应该自案件收押公安机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奖励事项做出要求。第二十条 合乎奖励条件的,各级监管部门应该自做出奖励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诉举报人奖金申请事项。
不合乎举报奖励条件的,各级监管部门应该自做出未予奖励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诉举报人未予奖励的要求及理由。第二十一条 发帖举报人在收到奖励通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地身份证明到登录地点发给奖金。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获取受托人有效地身份证明、举报人许可委托书及有效地身份证明。匿名举报人在收到奖励通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与监管部门誓约的代码发给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获取受托人有效地身份证明、检举时与监管部门誓约的代码、检举内容。
两人以上联合检举的,所有举报人需一起到登录地点发给奖金。其中一名或多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获取受托人有效地身份证明、所有举报人许可委托书及有效地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并未发给奖金的,视作自行退出。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举报奖励的确认和派发程序。第二十三条 各级监管部门不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
举报奖励档案应该还包括检举记录、立案和公安部门情况、奖励通报、奖金发给记录、资金派发凭证等,并作好汇总统计资料工作。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成立食品药品安全性举报奖励资金,列为同级财政预算。奖励资金的用于管理按照规定实施支出管理、专项列支、专款专用,拒绝接受审核、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该严苛为举报人保密。予以举报人表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信息。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应该对所检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监管部门在办理举报奖励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私自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监管部门领导人员及涉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食品药品安全性检举,合乎奖励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由公安机关给与奖励。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1年12月20日公布的《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全面推行)》(晋政办发〔2011〕105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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